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丰焊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新疆恒丰焊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2795.1元,未执行标的29279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前给付案款200000元,剩余案款92795.1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183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江 丽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