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221执异12号
异议人(申请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高新区5丘11幢1#农机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金永,公司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新疆新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额敏县朝阳区上户西街第二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流,该公司经理。
原案案外人:洪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塔城垦区哈拉布拉镇161团文明路12号楼1单元101室。
原案案外人:孙涛,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哈拉布拉镇友好路19号县农业银行家属楼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
原案案外人:洪流,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朝阳区建安北路曙光小区3号楼3单元341室。
原案案外人:刘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朝阳区军垦路710号丽康园小区7号楼2单元232室。
原案案外人:戴爱国,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朝阳区绿翔街295号华敏小区5号楼3单元343室。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新疆新建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异议人(申请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1.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追加股东洪源、孙涛、洪流、刘涛、戴爱国为本案被执行人;2.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案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新422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173463.02元、逾期利息14081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332元,共计132261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驻车资本2200万元,洪源、孙涛、洪流、刘涛、戴爱国等5名股东均系认缴出资,截至目前均未实际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履行出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追加洪源、孙涛、洪流、刘涛、戴爱国等5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原案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新422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173463.02元、逾期利息14081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332元,共计132261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驻车资本2200万元,5名股东均系认缴出资,截至目前均未实际出资。申请人向本院执行局递交追加5名股东为原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局未做答复。
另查明,新疆新建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4221053159242N),注册资本22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经营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经营状态为存续但未营业,洪源、孙涛、洪流、刘涛、戴爱国为自然人股东,占股10%、10%、60%、10%、10%,认缴出资220万元、220万元、1320万元、220万元、220万元,实缴出资220万元、220万元、1320万元、220万元、220万元,所有认缴出资已经全部实缴到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申请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追加洪源、孙涛、洪流、刘涛、戴爱国五名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但申请人提交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查询单显示五名股东已经实缴到位,不符合追加的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储 新 文
审  判  员   邓   艳
审  判  员   加依娜古力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陈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