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221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建物流有限公司,住额敏县朝阳区上户西街第二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流,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建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公司与其公司股东协商处理该案,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待追加股东审理完毕后,再一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1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力刚
审判员 王伟
审判员 贾世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