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51号 申请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5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812元予以冻结或者其他等价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0222659416000402000003,作为申请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812元额度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54.06元,由申请人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