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民和龙鑫恒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27民初1002号
原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民和龙鑫恒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    
法定代表人:安某。    
原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和龙鑫恒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商砼水泥供货合同,原告以每立方米500元的价格订购被告商砼水泥60立方米,用于浇筑积石山县民俗村至大河家扶贫公司第五标段预制梁,约定强度50MPa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以被告供应水泥浇筑了该标段大墩峡1#桥1-9号梁板,期间积石山县交通局委托甘肃华强工程实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预制梁“结构混泥土强度”进行了检测,检测混泥土强度值在29.4MPa至40.1MPa之间,后又进行了两次检测,但均达不到合同约定和工程标准要求,原告只能自己配料另行浇筑,达到强度要求。    
因被告提供的混凝土不达标,给原告造成人工工资损失93000元,钢筋损失98600元,租赁内外模板损失15000元,底座水泥款4500元,电费3500元,吊装费15000元,场地平整和机械费6000元,延期损失10000元,不合格预制梁破除清运费(以费钢筋出卖价折抵后)8000元,合计2536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供货不合格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9月1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本案应当由合同约定的乙方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将案件移送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预收诉讼费5104元,退回原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慧
审判员    姬学强
人民陪审员    杨在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石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