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1885号之一
原告:***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建祥。
被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秀红。
被告:***。
原告***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69元,由***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东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