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2807号之一
原告:***洋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宏,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华,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秀红。
被告:甘肃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鹏。
被告:江忠。
被告:***。
***洋物资有限公司与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甘肃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洋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洋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74元减半收取260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