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2923民初2219号
原告: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负责人:***,男,原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
原告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已付清原告诉请的货款,故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计1733元,由原告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