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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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青0222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民和龙鑫恒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自由北街5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金信花园2号楼2**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民和龙鑫恒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锦绣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222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4638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95958元,其中,案件款94638元,执行费1320元。至此,申请人民和龙鑫恒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青0222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