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1125行初128号
原告湖北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606531276。
法定代表人唐进安,经理。
被告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4011278120E。
法定代表人胡安志,局长。
第三人段胜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湖北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金和
审判员  李 新
审判员  胡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