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3417号之一 原告: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锦湖路8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签署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2元,减半收取计12,7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51元,由原告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