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5民初2221号
原告: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万象北路228号附3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观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观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158号1栋1**19楼1906、1907、1908、19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科技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3元,由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