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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5民初2221号 原告: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万象北路228号附3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观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观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158号1栋1**19楼1906、1907、1908、19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科技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3元,由成都原色元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