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32号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443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