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2635号之二
原告:***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城中街道珠江路9号雨润城9号楼367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75元,由原告***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