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3065号
原告:***,女,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D座16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已预交75元),由***负担37.5元,退还***3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