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1066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533388459。
负责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丰南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78号小区(东窑派出所东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3739354XF。
法定代表人:**广,经理。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80万元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国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