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1066号之二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533388459。
负责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丰南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78号小区(东窑派出所东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3739354XF。
法定代表人:**广,经理。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理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国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