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5民初809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唐山通宝模板租赁站业主,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奎诉被告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