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4702号
申请执行人佟永会。
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劳人仲裁(2015)03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相当于33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