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春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3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春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金寨路与紫篷路交口翡翠花园四期综合楼11楼。
发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洪源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安徽春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冀043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安徽春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7756.3元,由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的存款35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上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到馆陶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无不动产信息登记,到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馆陶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无收益类保险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处调查该公司早已不再经营。
4、2019年1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2019年2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安徽春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7756.3元,由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负担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3550元,被执行人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发展馆陶有限公司尚有1519750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