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执13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赔偿款9077460元;案件受理费99607元,由被告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342元,由原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265元。
因被执行人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3月21日、3月22日、5月17日及2023年2月9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依法通过“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内存款15065元,此款已缴纳执行费。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及股票信息。
三、到新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号国信金邸世家70号楼房地产。本院于2022年4月9日作出(2022)苏0381执13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上述房地产。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与首查封债权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处置权,首查封债权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启动拍卖程序。2022年5月10日委托对查封房地产进行评估,该房地产市场总价值为3737.4万元(含装修价值)。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苏0381执131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号国信金邸世家70号楼房地产。本院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经二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2092.944万元。申请执行人、首查封债权人均不同意以变卖流拍价接受上述房地产抵偿债务。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事实无异议,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财务审计、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7746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07746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内存款,已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该不动产抵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81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