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813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区。
被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8民终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一、被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178757.61元及利息5万元,该款于2023年1月30日前付清;二、上诉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45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87元,由***负担7938元,***、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87元,减半收取12293.5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28757.6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2月6日、2023年6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如下:
1、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3044元,已由申请人领取。被执行人的其余银行账户已于2023年2月7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至2024年2月6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目前***账户余额均较小,没有执行价值,且为轮候冻结。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多个有余额的账户均为质押账户,不支持冻结划拨处置。其余有余额的账户均为农民工保证金账户,不支持划拨,且轮候冻结。目前两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市东坝镇××号的房产,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至2026年2月14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房的申请。申请人已表示不申请处置该房产。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3、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权投资登记信息。
4、申请执行人提供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线索:①、开发区游山路区域安置房项目,**开发区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已经没有未付款项。②、**区城北商务区安置房(天安地块一)工程的债权,本院已向南京市**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扣留裁定、协执,该公司仍未审结暂不能支付款项。③、扬州槐泗雅创高科智造谷项目,经查,该项目已找不到负责人,有多个债权人在该处讨要债务,无法核实该工程款。④、**经济开发***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本院已向**开发区集团有限公司留置送达扣留裁定、协助,目前该款项未能支付。
三、经实地调查,两被执行人均有未履行的案件,未查找到***下落,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空置,没有人员入驻办公。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了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
2023年6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表示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1228757.61元,已执行到位53044元,未执行到位1175713.61元。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8民终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