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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1003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 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扬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1003民初8059号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858211.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07元,由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扬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4年1月6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594000余元,本院依法轮候冻结。 查明被执行人除上述轮候冻结的款项外,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4年1月9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苏A×××**号车辆,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该车辆,该车辆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本院已于2024年2月1日查封该车辆,轮候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及盈利性保险。 三、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前往扬州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区某镇人民政府冻结被执行人的第三方到期债权,但案外人均表示不足以支付首冻结款项。 四、2023年11月21日,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留置传票,2023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委托该公司员工前来接受问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12月5日,本院再次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问询,通过谈话、问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2024年4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有苏A×××**牌号汽车依法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003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