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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恒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2民初2859号 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华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586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瑚,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恒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恒大御景湾综合楼二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PL4L6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防城港恒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56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934.76元(以56万元为基数,自评审认可后10个工作日即2021年4月27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3月25日,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城港恒大欢乐海岸控制性详细规划咨询服务及市政防排洪方案研究、综合防灾方案研究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防城港恒大欢乐海岸控制性详细规划咨询及市政防排洪方案研究、综合防灾方案研究咨询服务事宜。被告的地区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7日认可通过了原告提交的初步方案,2021年4月12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修改方案后,核查确认暂不需要原告修改方案。被告按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付费至合同约定金额的70%即56万元,但原告至今尚未支付任何费用。一、原告提交的初步方案已获得地区公司评审认可,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56万元(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完成案涉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咨询及市政防排洪方案研究、综合防灾方案研究咨询服务,包括(1)控制性详细规划咨询与建议;(2)市政排洪方案研究;(3)综合防灾方案研究。根据《合同》“十四条3.1付款方式:(1)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且设计工作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0%(预付款);(2)第二次付款:提交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市政排洪、综合防灾的初步方案,经地区公司评审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40%”的约定。原告已经就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防灾方案提供了咨询服务,也向被告提交了案涉项目的初步方案,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在《防城港恒大足球文旅城小区排洪方案确认书》通过了初步方案,原告2021年4月12日向被告再次核实,被告确认初步方案已通过且现阶段不再需要修改,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当在2021年4月26日前付清服务费进度款。(二)被告现阶段应付款金额为56万元根据《合同》“三、服务费用与付款方式1、本项目服务费用总额为80万元,该费用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承担本项目所需要的人员及专家顾问费、办公设备、文件制作及相应的各项费用。”被告仍欠付金额为:第一次应付款金额:80万元*30%(预付款)=24万元;第二次应付款金额:80万元*40%=32万元;综上,现阶段被告应付服务费金额为:24万元+32万元=56万元。二、被告拖欠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欠付期间违约金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1、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代理费用,甲方逾期未付款的(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期除外),如甲方逾期付款在十五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五天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现被告逾期付款已超过十五天,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自评审认可后10个工作日即2021年4月27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9934.76元。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7日,恒大地产集团广西公司出具一份《防城港恒大足球文旅城小区排洪方案确认书》。 在名为“防城港小镇控规临时讨论群”的微信群里,原告方工作人员在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向群里发送了《防城港足球小镇二期用地布局》《足球小镇路网修改》《20210829足球小镇居住区(调整)》等文件。 2021年8月1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一份《防城港恒大欢乐海岸控制性详细规划咨询服务及市政防排洪方案研究、综合防灾方案研究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咨询与建议、市政排洪方案研究、综合防灭方案研究,工作成果包含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含说明及相关图纸、市政排洪总体方案含说明及相关图纸和计算书、综合防灭总体方案含说明及相关图纸,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咨询服务工作取得服务成果并交付给甲方;本项目服务费用总额为80万元;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甲方必须按时支付代理费用,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天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且设计工作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30%,提交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市政排洪、综合防灾的初步方案,经地区公司评审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40%,提交最终成果,经控规编制单位认可后支付合同额的3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防城港恒大欢乐海岸控制性详细规划咨询服务及市政防排洪方案研究、综合防灾方案研究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合同签订于2021年8月18日,且合同所涉项目为“防城港恒大欢乐海岸”,而原告提交的《防城港恒大足球文旅城小区排洪方案确认书》和微信群聊天记录发生的时间均早于案涉合同签订的时间,且所涉项目为恒大足球文旅城小区、足球小镇,不能证实原告已经开始设计案涉合同约定的防城港恒大欢乐海岸项目且初步方案已通过地区公司评审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