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2民初78号
原告: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负责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与被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3月22日向二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逾期,二原告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