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2民初78号 原告: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负责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泉县城乡开发有限公司、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与被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3月22日向二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逾期,二原告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