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宋俊华,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

负责人:许曙光,社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京03民终14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宋俊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 674 835.94元,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因***、宋俊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经济合作社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宋俊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290 000元,本院划拨宋俊华的银行存款300 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宋俊华与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就余款的给付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4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宋俊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行人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周忠良
审  判  员   朱洪日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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