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39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男,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京辉,北京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俊华,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

负责人:许曙光,社长。

一审第三人:***,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春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俊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经济合作社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4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盛春升公司申请再审称,在一审诉讼中,因各方当事人对施工费用和施工量存在争议,由人民法院委托了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载明“法院考虑孙立杰自己刷漆的情况,酌情在争议项,钢结构油漆,防火漆项目中扣减10万元”,判决支付我方未付工程款2 274 000.8元。孙立杰、宋俊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没有考虑一审判决已经在刷漆及防火漆项目中酌情扣除10万元,撤销一审判决后又加扣了刷漆防火漆项目施工费用570 000元。二审法院没有考虑所有材料是我方现场管理人采购和钢构出厂已经刷漆的事实,如果油漆不合格现场监理是有权阻止进入工地和安装的,因此判决扣除的刷漆防火漆中的670 000元明显不妥。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当事人就工程款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委托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司法鉴定报告书中《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载明钢结构油漆、防火漆金额为1 125 953.71元,《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中载明钢结构底漆、面漆金额

539 052.13元,钢结构防火涂料586 901.58元。根据***提供的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对***完成的钢结构工程又进行了除锈和刷漆处理,并考虑***自己刷漆的情况,具有事实依据。关于防火涂料施工情况,***主张其中大部分工程量为其所施工,***主张防火漆均为其所施工,但双方均未就其各自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施工情形、涉案工程鉴定情况并结合当事人陈述,酌情认定***对涉案钢结构工程进行除锈、刷漆及防火漆项目施工部分金额为570 000元,其余555 953.71元计入应付工程款中,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华盛春升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华盛春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盛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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