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1333号
原告:**强,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朗伦锐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喇嘛庄村委会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强与被告**有、北京朗伦锐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滕文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