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206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许来有,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北京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喇嘛庄村委会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许来有、北京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芦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