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朗伦锐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朗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206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许来有,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北京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喇嘛庄村委会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许来有、北京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芦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