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紫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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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1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山茶花组团13幢604室(仅限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07515076C。
法定代表人:王洁。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22031.9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370.5元,执行费1409.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五菱牌汽车,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122031.9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260.5元,执行费1309.63元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0元已被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五菱牌汽车已被本院查封,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15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章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