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13民特108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调解内容不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烟台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经烟台市芝罘律师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 卓
书记员 赵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