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1489号
原告:江西文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大道20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5、26、2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文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文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文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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