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2515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合兴村808号。
经营者:***,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5、26、2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
原告上海市崇明县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2)沪0106民初325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及对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