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与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2515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合兴村808号。 经营者:***,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5、26、2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 原告上海市崇明县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2)沪0106民初325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及对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