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与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2515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合兴村808号。 经营者:***,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5、26、2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 原告上海市崇明县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