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2515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合兴村808号。
经营者:***,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5、26、2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
原告上海市崇明县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市崇明县德昌苗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