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4883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5、26、27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秦同千,职务董事长。原告***与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23年6月8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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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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