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口泽然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3399号 原告:张家口泽然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世纪豪园20号楼6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5、26、2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家口泽然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