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2884号
原告:北京星钥视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立交桥东侧路北7幢A33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5、26、2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
原告北京星钥视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北京星钥视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钥视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姜玥莹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浩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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