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泾川县泾明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21民初1658号
原告: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泾川县泾明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泾川县泾明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连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柳巧燕
书 记 员 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