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市政工程管理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3民初4541号
原告: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尚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市政工程管理所,住所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团结中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所所长。
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天祝藏族自治县市政工程管理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3元,减半收取计2942元,由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萍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