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2487号
原告: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尚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武威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威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武威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2099元,由甘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  艳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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