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投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汇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城投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13民初614号
原告吉林省汇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吾悦广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中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福祉大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长春城投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汇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城投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