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投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长春城投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57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城投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开发区***园7栋4**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住吉林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6日生,住吉林省**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城投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化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城镇化投资公司主张的***、***一审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不予受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问题。***、***系于2021年11月10日收到通知书,11月16日即向原审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并网上立案,故起诉时间未超过法定期间。 城镇化投资公司上诉主张***系与案外人吉林创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派遣至长春城投材料有限公司,***在案涉工地工作因长春城投材料有限公司与城镇化投资公司之间具有合作关系。城镇化投资公司对于其主张提供了***的劳动合同原件照片及纸质复印件、劳务派遣协议、采购合同以及长春城投材料有限公司为***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单、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本案重审时应追加吉林创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长春城投材料有限公司为当事人,通过审查上述证据查清与***成立劳动关系的为哪一主体,从而认定***、***的诉请应否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上诉人长春城投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赫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