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5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健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20304795XA。
法定代表人:吴余川,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锟,男,该分局民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涛,男,该分局民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定福,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广珍,女,195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X,男,200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理人:杨XX,女,系彭X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X,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列四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港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57500866404。
法定代表人:廖光洪,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女,该局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市政设施管理所(重庆市江北区公共停车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建北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5450430243R。
法定代表人:贾迪斐,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局土木工程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胜北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785017615。
法定代表人:曾京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光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金鹰汇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85387750C。
法定代表人:张江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心湾**代码91500106MA5UMJNYX3。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健康,男,该分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交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港新区****11500105009288012N。
法定代表人:董晓云,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因与被申请人彭定福、曾广珍、彭X、杨XX、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江北区市政设施管理所(重庆市江北区公共停车管理中心)、中交一公局土木工程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交通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4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宾
审 判 员 周 倩
审 判 员 米 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尹文勇
书 记 员 谢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