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优力维特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首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海南优力维特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民初3957号
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义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海南首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超。
被告:海南优力维特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王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首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海南优力维特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峰阳
人民陪审员  马雪娇
人民陪审员  荣慧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平萍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