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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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4民初212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告: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马生禄负担。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