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花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花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20719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花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宁福路******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18671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内**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533760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花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花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花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花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2.71元减半收取2701.35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花园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敬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