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盛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5751号
原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水东社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0组团9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蒋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宜桧,开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
负责人:李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涛,该局职工。
被告: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金龙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雲轩。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苏倩,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相宇,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相关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603.00元,由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天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汪世虎
书 记 员 陈 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