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盛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615号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水东社区服务中心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0组团9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1090J。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嘉鹏公司价值45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江南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鹏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嘉鹏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应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