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盛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1914号
申请人: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阳光100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1090J。
法定代表人:蒋云,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振,贵州善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贵州善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申请人: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双凤镇交通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7386722XH。
法定代表人:何航。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查询到的被保全人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79423.58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对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金额579423.58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79423.5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员 支克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欣欣
书 记 员 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