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盛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1914号之一
原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阳光100商住楼A幢1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1090J。
法定代表人:蒋云,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振,贵州善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贵州善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告: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双凤镇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7386722XH。
法定代表人:何航,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英,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本院审理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与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黔0281民初11914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共计579423.58元予以冻结。因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盘州市盘州古城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9423.5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417.12元,由原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支克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欣欣
书 记 员 毛晶晶